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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奖励办法
为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,强化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责任意识,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,保障广大育龄群众合法权益,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,根据省人口计生委《关于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》(苏人口计生委[2008]58号)精神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举报的基本原则
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有奖举报必须坚持“实事求是、公开透明、实名举报、保密守信”的原则,通过激励手段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、参与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。
二、举报人和举报对象
(一)举报人为全市广大群众、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。
(二)举报对象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群。
    三、举报的内容及奖励标准
(一)举报违法生育的,经查证属实,每举报一例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200元,不符合《条例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300元,不符合《条例》规定多生育二个孩子及以上的奖励500元。其中,举报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,经查证属实,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奖励举报人500元;
(二)举报实施假节育手术、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,经查证属实,每例奖励举报人1000元;
(三)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、非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,经查证属实,每例奖励1000元;
(四)举报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,经查证属实,每例奖励1000元;
(五)举报生产、流通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,经查证属实,奖励举报人1000元;
(六)举报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,经查证属实,奖励举报人1000元;
(七)举报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,在生育政策、奖扶特扶政策、病残儿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经查证属实,奖励举报人1000元;
(八)举报虚报、瞒报生育情况,伪造、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,经查证属实,奖励举报人1000元;
(九)举报截留、挪用、贪污、私分社会抚养费或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,经查证属实,奖励举报人1000元;
(十)举报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行为的,经查证属实,奖励举报人500元。
四、举报方式
举报者通过电话、来访、信函、网络、传真等多种形式向举报受理部门举报。举报人在举报时,要登记真实姓名、单位、联系电话或自设6位数字密码等其它有效联系方式,以便答复查处结果、反馈信息,查实后及时领取奖金。 
市人口计生委设立“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信箱”(市人口计生委大门口),开通有奖举报电话:0514—84651663,举报电子信箱为gyrkjsw@sina.com。各乡镇也要设立举报信箱,开通举报电话,保证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渠道畅通。
五、有奖举报的受理
实行市乡两级分级受理。市人口计生委和各乡镇(园区)计生办指派专人负责举报电话、来访、信函、电子邮件的接待登记工作,负责将当事人举报的内容认真细致地进行记录登记,并签注办理意见。
(一)市人口计生委直接受理的举报案件。由受理人员交由分管领导签批后,按照领导签批意见,组成案件调查小组进行查办,并在20日内查结。
(二)委托乡镇计生办受理的举报案件。由市人口计生委接到举报后,在5日内交由被举报人现居住地乡镇(园区)计生办核查。受委托乡镇(园区)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,并在20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。
(三)乡镇计生办直接受理的举报案件。在接到举报立案后,交由计生助理签批,及时组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,并在20日内查结。
(四)对不属于市人口计生委受理的举报事项,由市人口计生委登记后直接转交有权受理机关处理。
(五)举报受理部门要在接到举报后一个月内,将案件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,并将奖金兑现落实到位。对在规定时限内难以查结的特殊、复杂的举报案件,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,但要及时答复举报人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。
六、有奖举报奖励经费来源
按照“谁受理、谁奖励”的原则,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支付。市、乡两级计生部门要建立实名有奖举报专用账户,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。
七、有关要求
(一)举报者举报时须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,包括被举报人及其配偶的姓名、住址或单位、举报主要内容等。有关举报事实如属人口计生部门已掌握并正在立案查处的,不予奖励。多人举报同一事实的,只奖励第一举报人(以邮戳或来电登记时间为准)。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员,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,可根据本人的意愿,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。
(二)在举报受理、调查取证、奖励兑现等环节中应严格保密。对于办结的举报件,要对举报原始材料或相关记录、办理结果报告、调查取证材料、政策依据、给举报人的书面回复、奖励情况等有关材料立卷存档。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,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查阅。如发生泄密或打击报复情况,必须严肃查处,对触犯法律的,要追究法律责任。对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,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   (三)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九年五月八日

admin  
2009年5月11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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